動 ‧ 大師攝影獎

(不)能動

Burim J. Blakaj

「我們的社會如何對待移民,將會決定我們能否基於正義、民主、尊重,建立能確保所有人安全的社會。」

Navanethem Pillay,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,2008—2014

動的基本概念

從語言角度分析,動是一種能力,無論原因為何。動可以是尋求更好的機會、保障、醫療、教育或者生活水準,動關係到所有人(兒童、成人、男人、女人、工人、學生、求職者)、所有地方(東、南、西、北)、所有時代(由早期人類遷移到工業革命,再到民族主義興起,包括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後遺,時至今日叙利亞的難民事件)。

進而,動可以對內(國境之內),可以對外(跨越國界),緣由不離政治因素(通常是強迫遷移)或經濟因素(通常是自願移民)。遷徙的理由,既有1)人為因素,例如:人口販運、逃避審訊、戰爭或宗教衝突、貧窮、低生活水準、侵犯人權等,亦有2)自然因素,例如:龍捲風、極端溫度、雪崩、乾旱、山火、海嘯、火山爆發、颶風和地震。這意味有時人的流動身不由己,純粹出於時勢所迫,然而,人離開一個地方(出於推動因素)與移到另一地方(出於拉力因素),都不無原因。推動因素可以是戰亂、飢荒、缺乏就業機會、自然災害等等,而拉力因素則是教育、工作機會、醫療服務、安全等等。值得一提的是,現時世界人口中,3.2%是跨國移民,而2000年時只有2.8%,顯示跨國移民正持續增長,比十六年前高出0.6%(聯合國人口基金,國際移民,2013)。

因此,人口流動已成定局,而其規模及複雜程度牽連幾乎世上所有國家,令此現象時時刻刻引起注意。若然我們談論的人口流動關係全球,國家已無法繼續單獨應對移民問題。要妥善面對國際人口流動議題,必須採取多層面的方法,方能對症下藥,例如:在國家、區域及國際層面,創立國家及非國家的機構、法律、政策、做法及伙伴關係。

動與人權

上文提到人口流動可以是自願或被迫,無論是哪一種,也可能伴隨侵犯人權。但是,如果我們將動的意義,引伸到移動的自由,被迫的流動或遷徙就並非自由,而純然是移動,是引起人權關注的移動。當人為因素完全無法控制自然因素,相關的政府必須直接面對其後果,即是,自然災害引致的人口遷移。然而,無論原因為何,我們應該特別注意保障人權,尤其是弱勢人士的人權,例如女性及兒童往往面臨性侵威脅。在這一點上,行動權是普世權利,卻只適用於部份人。雖然,國家理應要尊重人權(不採取直接侵犯特定權利的行動),履行人權

(國家有義務促成、支持或促進人權),並保護人權(國家以立法、政策和實踐,確保權利受保護,包括採取措施防止第三方侵犯權利)。有見及此,國際組織頒布一系列法律,以確保國家、地區及普世層面的個人權利。

國際人權的類別,在國際人權公約以外,還有地區的人權機構及其他特別人權條約,它們進一步闡釋尊重、保護、促進及履行對特定群組的人權,或針對某一特別的人權議題,當中不少有關移民。而這些又與建立及應用國際法律相關,包括移民如遇到侵犯人權時,可以訴諸的司法和非司法的機制。

本質上,當談到人權的應用,所有人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,因此,世上所有人都應享有同樣的移動權利。時至今日,移動依然是特權,並不人人平等。例如,先進國家的人民可以輕易旅遊,甚至要進入世界幾乎任何角落都不成問題,而落後國家人民要行使這權利,卻往往面對重重障礙,例如簽證要求、居留許可等等。可見移動縱然是普世權利,卻只適用部份人。移動在今日已成複雜議題,需要所有持份者作出實際行動,提出關注並提供長遠對策。如此,人權不公及對移民的不當對待,才不會成為永久的病毒,進一步阻礙我們邁向對所有人公義、民主、尊重和安全的世界。

Burim J. Blakaj

Burim J. Blakaj是資深人權律師,曾於科索沃本地及國際機構工作超過八年,主責處理人權及法律事務。他為德國漢堡大學歐洲法律碩士。